2011年7月5日星期二

“房产炫富广告”究竟惹着谁了?

   昨天《中国青年报》有篇文章,引起了不少媒体的争议。这件事的起因缘于上周、北京市的市长王岐山,针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发表的一番意见,他先是批评了大量户外广告、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继而表示:某些广告中,反复出现“至尊、豪宅、奢侈、顶级享受”等字眼,也严重影响了首都的“和谐氛围”。   一向嗅觉敏锐的《中国青年报》,则立即抓住这个机会,对目前城市中最多见、也最喜欢“炫耀财富”的房地产广告、进行了措词激烈的大批判!——他们认为,这类广告不但透露着“房地产商们惟利是图的本性、和蛊惑非理性消费的觊觎”,更是“陷入了财富的躁动和人群划分情绪的敌意”。   文章认为:毕竟城市中,“穷人”还是占大多数。而这类铺天盖地的广告,客观上淡化了城市的“服务功能”,拼命炫耀以侵占有限的资源为荣耀。所以,违反了《广告法》中“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而以此推导下去,“炫富广告”确实太可恨了——企业这样做,更多地是考虑了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社会责任。炫富不仅是“用来填充富人精神的空虚与无聊”,还会刺激更多的人,因此导致心理失衡、腐败、犯罪……说到底:“富人和穷人的社会分化加剧,房地产炫富广告,怎么能够逃得了干系呢?”   要说“房地产炫富广告,影响了首都的和谐氛围”,乍听起来,似乎是没错的——我不是富人,对某些暴发户们、过度炫耀的做法,确实深感厌恶!我在前不久的评论中,还特别谈到:由房地产商们所主导的“贪大求洋”的居住观,正损害着社会的精神品质。但是,如果把这类炫富广告的罪过、无限地上纲上线,似乎只要取缔了这类“让穷人看着窝心”的广告,整个社会就和谐了?贫富差距就消除了?我认为,这简直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心态!   有一篇评论说得好:“如果在现实中,没有强烈的贫富差别,那这类广告,还会如此盛行和刺眼吗?”   毋庸置疑,每一个社会,都存在贫富差距;市场经济本身,更是要承认“消费者细分”。譬如伴随着必需品,必然也会存在奢侈品。很少会有人说:只能有必需品,不能有奢侈品。而人类与所有动物一样,都存在“炫耀”的本能。有哪条法律规定,富人就不能“炫耀财富”呢?即便在过去,人们没有财富可供炫耀,那相貌、出身、学历、背景、特权……无不可以作为炫耀的资本!   但是,当炫耀变成嘲讽,当崇敬变成憎恨,我们就必须考虑,整个社会的公平机制和财富再分配方式,是不是出了问题?我们不可能做到纯粹的“均贫富”,但是,现在最要紧的,是防止贫富差距过于悬殊,从而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社会集团。关注弱势群体,并不等于要降低效率,而是更要重视公平建设——机会的公平、收入的公平和权利的公平。为什么会有仇富?是因为人们怀疑财富的来源渠道、是否公正合理!为什么会厌恶房地产广告中的炫富?是因为对于更广大的人来说,还没能享受到基本的居住条件,而被官商合谋、不断推高的房价,使得住房从“必需品”一跃变为消费不起的“奢侈品”,这个时候,再“炫耀性消费”,难免不成为刺激普通民众心理的一根“毒针”!   作为企业而言,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当然要!但它最大的社会责任,乃是能否遵循法律的规范,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赚取利润,并缴纳税赋!而以税收做为公共财政主要来源的政府部门,更要深知自己的责任——公共财政,一定也要回馈于公共事业的建设——比如:基本住房保障!而如果公权力部门也“贪大求洋”、拿着公共财政,加入到炫富的行列,那才是对社会和谐最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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