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好的初中在“公办”性质下无法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但亮出“民办”的旗号就可以“名言正顺”地收取每学年高达万元的学费。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笔者认为这被一些地方教育部门称为的“改革”与“盘活教育资源”之举在过去是不合理而在今日则是不合法应该进行彻底清理。之所以说其在过去为不合理是因为1986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对这类由政府改变学校办学性质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没规定并不表明政府变更学校的办学性质利用国有教育资源去生财的做法就妥当。至少有三方面“不合理”。不合理之一在于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产品对于国家出资举办的公立学校更应该体现这一公益属性。但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领导集体讨论等貌似“合法”的程序让国有的教育资源“民营化”授予其收取高额学费的“权力”这实际上背离了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把教育机会完全商品化赚取老百姓的血汗钱某种程度上说做出这样的举止是一些官员完全不顾教育发展昧着良心办事。不合理之二在于被变更的公立学校大都拥有最优质的教育资源而正是凭借着优质教育资源才可能顺利“转制”成功——老百姓渴求优质教育资源的心情迫切自然肯花高价送孩子来读书。在过去一段时间中一些地方政府就有这样的话说一些好学校是守着金饭碗讨饭吃言外之意是“稍微有市场意识”就可以靠金子招牌和办学实力赚大钱。这种思维是变更办学性质的原动力。于是在一些地方几乎好的小学、初中一夜之间全部“国有民办”全部统一步调高收费而另外一些“胆子小一些”的地方则用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等方式靠着原有国有教育资源的大树大发“教育财”——政府对外宣称的是以此获取更多教育经费以改变薄弱学校可我们看到多少薄弱学校被改变、提升了呢不合理之三在于变更后的公立学校左右逢源制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这些名义上民办的学校除了校园、校舍是国家拥有外实则还继续享受国家的教育投资而所有的教师也拿着国家工资民办这一概念说白了就是一高收费的幌子。享有如此待遇的学校老师待遇自然颇高教育质量也得以强势保持家长和学生趋之所骛其他的公立学校则日益衰败而真正的民办学校在左右逢源的“国有民办”面前生存空间十分狭窄。另一方面近年来出于教育均衡发展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择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办的学校国有民办不在此列——最好的学校可以择生这一禁择令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作为被政府标榜教育改革业绩、盘活教育资源大手笔的“成果”国有民办的诸多既得利益者总以各种方式维系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在政府变革学校办学性质过程中一直有不少学者反对与质疑但“不合理”行为依旧高调推进反对之声被政府以“这是在进行教育改革探索”为由而打发回来。对于这些不合理行为在过去我们只能批评指责但却无法追究责任无法把“不合理”变更学校得到的不合理收入列为乱收费——实际上就是政府助长、公开的乱收费——并让其退还给学生但在今天却不一样了——至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不一样了。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一所好的初中在“公办”性质下无法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但亮出“民办”的旗号就可以“名言正顺”地收取每学年高达万元的学费。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笔者认为这被一些地方教育部门称为的“改革”与“盘活教育资源”之举在过去是不合理而在今日则是不合法应该进行彻底清理。“胆子小一些”的地方则用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等方式靠着原有国有教育资源的大树大发“教育财”——政府对外宣称的是以此获取更多教育经费以改变薄弱学校可我们看到多少薄弱学校被改变、提升了呢不合理之三在于变更后的公立学校左右逢源制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这些名义上民办的学校除了校园、校舍是国家拥有外实则还继续享受国家的教育投资而所有的教师也拿着国家工资民办这一概念说白了就是一高收费的幌子。享有如此待遇的学校老师待遇自然颇高教育质量也得以强势保持家长和学生趋之所骛其他的公立学校则日益衰败而真正的民办学校在左右逢源的“国有民办”面前生存空间十分狭窄。另一方面近年来出于教育均衡发展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择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办的学校国有民办不在此列——最好的学校可以择生这一禁择令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作为被政府标榜教育改革业绩、盘活教育资源大手笔的“成果”国有民办的诸多既得利益者总以各种方式维系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在政府变革学校办学性质过程中一直有不少学者反对与质疑但“不合理”行为依旧高调推进反对之声被政府以“这是在进行教育改革探索”为由而打发回来。对于这些不合理行为在过去我们只能批评指责但却无法追究责任无法把“不合理”变更学校得到的不合理收入列为乱收费——实际上就是政府助长、公开的乱收费——并让其退还给学生但在今天却不一样了——至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不一样了。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之所以说其在过去为不合理是因为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法律条文“国有民办”的办学就是“以某种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应该属于“非法”所有这些学校应该完全无条件重回国有性质并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但笔者发现新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近半年各地处理这类学校的行动并不积极。一些地方政府还在研究考虑之中。不知道这种考虑研究还需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法律会不会在这研究考虑中成为一纸空文。1986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对这类由政府改变学校办学性质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没规定并不表明政府变更学校的办学性质利用国有教育资源去生财的做法就妥当。至少有三方面“不合理”。“胆子小一些”的地方则用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等方式靠着原有国有教育资源的大树大发“教育财”——政府对外宣称的是以此获取更多教育经费以改变薄弱学校可我们看到多少薄弱学校被改变、提升了呢不合理之三在于变更后的公立学校左右逢源制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这些名义上民办的学校除了校园、校舍是国家拥有外实则还继续享受国家的教育投资而所有的教师也拿着国家工资民办这一概念说白了就是一高收费的幌子。享有如此待遇的学校老师待遇自然颇高教育质量也得以强势保持家长和学生趋之所骛其他的公立学校则日益衰败而真正的民办学校在左右逢源的“国有民办”面前生存空间十分狭窄。另一方面近年来出于教育均衡发展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择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办的学校国有民办不在此列——最好的学校可以择生这一禁择令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作为被政府标榜教育改革业绩、盘活教育资源大手笔的“成果”国有民办的诸多既得利益者总以各种方式维系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在政府变革学校办学性质过程中一直有不少学者反对与质疑但“不合理”行为依旧高调推进反对之声被政府以“这是在进行教育改革探索”为由而打发回来。对于这些不合理行为在过去我们只能批评指责但却无法追究责任无法把“不合理”变更学校得到的不合理收入列为乱收费——实际上就是政府助长、公开的乱收费——并让其退还给学生但在今天却不一样了——至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不一样了。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不合理之一在于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产品对于国家出资举办的公立学校更应该体现这一公益属性。但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领导集体讨论等貌似“合法”的程序让国有的教育资源“民营化”授予其收取高额学费的“权力”这实际上背离了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把教育机会完全商品化赚取老百姓的血汗钱某种程度上说做出这样的举止是一些官员完全不顾教育发展昧着良心办事。不合理之二在于被变更的公立学校大都拥有最优质的教育资源而正是凭借着优质教育资源才可能顺利“转制”成功——老百姓渴求优质教育资源的心情迫切自然肯花高价送孩子来读书。在过去一段时间中一些地方政府就有这样的话说一些好学校是守着金饭碗讨饭吃言外之意是“稍微有市场意识”就可以靠金子招牌和办学实力赚大钱。这种思维是变更办学性质的原动力。于是在一些地方几乎好的小学、初中一夜之间全部“国有民办”全部统一步调高收费而另外一些“胆子小一些”的地方则用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等方式靠着原有国有教育资源的大树大发“教育财”——政府对外宣称的是以此获取更多教育经费以改变薄弱学校可我们看到多少薄弱学校被改变、提升了呢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法律条文“国有民办”的办学就是“以某种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应该属于“非法”所有这些学校应该完全无条件重回国有性质并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但笔者发现新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近半年各地处理这类学校的行动并不积极。一些地方政府还在研究考虑之中。不知道这种考虑研究还需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法律会不会在这研究考虑中成为一纸空文。不合理之三在于变更后的公立学校左右逢源制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这些名义上民办的学校除了校园、校舍是国家拥有外实则还继续享受国家的教育投资而所有的教师也拿着国家工资民办这一概念说白了就是一高收费的幌子。享有如此待遇的学校老师待遇自然颇高教育质量也得以强势保持家长和学生趋之所骛其他的公立学校则日益衰败而真正的民办学校在左右逢源的“国有民办”面前生存空间十分狭窄。另一方面近年来出于教育均衡发展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择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办的学校国有民办不在此列——最好的学校可以择生这一禁择令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作为被政府标榜教育改革业绩、盘活教育资源大手笔的“成果”国有民办的诸多既得利益者总以各种方式维系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在政府变革学校办学性质过程中一直有不少学者反对与质疑但“不合理”行为依旧高调推进反对之声被政府以“这是在进行教育改革探索”为由而打发回来。对于这些不合理行为在过去我们只能批评指责但却无法追究责任无法把“不合理”变更学校得到的不合理收入列为乱收费——实际上就是政府助长、公开的乱收费——并让其退还给学生但在今天却不一样了——至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不一样了。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法律条文“国有民办”的办学就是“以某种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应该属于“非法”所有这些学校应该完全无条件重回国有性质并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但笔者发现新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近半年各地处理这类学校的行动并不积极。一些地方政府还在研究考虑之中。不知道这种考虑研究还需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法律会不会在这研究考虑中成为一纸空文。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法律条文“国有民办”的办学就是“以某种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应该属于“非法”所有这些学校应该完全无条件重回国有性质并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胆子小一些”的地方则用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等方式靠着原有国有教育资源的大树大发“教育财”——政府对外宣称的是以此获取更多教育经费以改变薄弱学校可我们看到多少薄弱学校被改变、提升了呢不合理之三在于变更后的公立学校左右逢源制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这些名义上民办的学校除了校园、校舍是国家拥有外实则还继续享受国家的教育投资而所有的教师也拿着国家工资民办这一概念说白了就是一高收费的幌子。享有如此待遇的学校老师待遇自然颇高教育质量也得以强势保持家长和学生趋之所骛其他的公立学校则日益衰败而真正的民办学校在左右逢源的“国有民办”面前生存空间十分狭窄。另一方面近年来出于教育均衡发展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择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办的学校国有民办不在此列——最好的学校可以择生这一禁择令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作为被政府标榜教育改革业绩、盘活教育资源大手笔的“成果”国有民办的诸多既得利益者总以各种方式维系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在政府变革学校办学性质过程中一直有不少学者反对与质疑但“不合理”行为依旧高调推进反对之声被政府以“这是在进行教育改革探索”为由而打发回来。对于这些不合理行为在过去我们只能批评指责但却无法追究责任无法把“不合理”变更学校得到的不合理收入列为乱收费——实际上就是政府助长、公开的乱收费——并让其退还给学生但在今天却不一样了——至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不一样了。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但笔者发现新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近半年各地处理这类学校的行动并不积极。一些地方政府还在研究考虑之中。不知道这种考虑研究还需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法律会不会在这研究考虑中成为一纸空文。 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法律条文“国有民办”的办学就是“以某种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应该属于“非法”所有这些学校应该完全无条件重回国有性质并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但笔者发现新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近半年各地处理这类学校的行动并不积极。一些地方政府还在研究考虑之中。不知道这种考虑研究还需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法律会不会在这研究考虑中成为一纸空文。 来源:()-应该彻底清理鈥湽忻癜焘澭bqxiong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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