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星期一

应该彻底清理“国有民办”学校

一所好的初中&#;在“公办”性质下&#;无法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但亮出“民办”的旗号&#;就可以“名言正顺”地收取每学年高达万元的学费。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笔者认为&#;这被一些地方教育部门称为的“改革”与“盘活教育资源”之举&#;在过去是不合理&#;而在今日则是不合法&#;应该进行彻底清理。之所以说其在过去为不合理&#;是因为1986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对这类由政府改变学校办学性质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没规定&#;并不表明&#;政府变更学校的办学性质&#;利用国有教育资源去生财的做法就妥当。至少有三方面“不合理”。不合理之一在于&#;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产品&#;对于国家出资举办的公立学校&#;更应该体现这一公益属性。但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领导集体讨论等貌似“合法”的程序&#;让国有的教育资源“民营化”&#;授予其收取高额学费的“权力”&#;这实际上背离了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把教育机会完全商品化&#;赚取老百姓的血汗钱&#;某种程度上说&#;做出这样的举止&#;是一些官员完全不顾教育发展&#;昧着良心办事。不合理之二在于&#;被变更的公立学校&#;大都拥有最优质的教育资源&#;而正是凭借着优质教育资源&#;才可能顺利“转制”成功——老百姓渴求优质教育资源的心情迫切&#;自然肯花高价送孩子来读书。在过去一段时间中&#;一些地方政府&#;就有这样的话&#;说一些好学校是守着金饭碗讨饭吃&#;言外之意是&#;“稍微有市场意识”&#;就可以靠金子招牌和办学实力&#;赚大钱。这种思维是变更办学性质的原动力。于是&#;在一些地方&#;几乎好的小学、初中一夜之间全部“国有民办”&#;全部统一步调高收费&#;而另外一些“胆子小一些”的地方&#;则用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等方式&#;靠着原有国有教育资源的大树&#;大发“教育财”——政府对外宣称的是&#;以此获取更多教育经费&#;以改变薄弱学校&#;可我们看到多少薄弱学校被改变、提升了呢&#;不合理之三在于&#;变更后的公立学校&#;左右逢源&#;制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这些名义上民办的学校&#;除了校园、校舍是国家拥有外&#;实则还继续享受国家的教育投资&#;而所有的教师也拿着国家工资&#;民办这一概念说白了&#;就是一高收费的幌子。享有如此待遇的学校&#;老师待遇自然颇高&#;教育质量也得以强势保持&#;家长和学生趋之所骛&#;其他的公立学校则日益衰败&#;而真正的民办学校&#;在左右逢源的“国有民办”面前生存空间十分狭窄。另一方面&#;近年来出于教育均衡发展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择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办的学校&#;国有民办不在此列——最好的学校可以择生&#;这一禁择令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作为被政府标榜教育改革业绩、盘活教育资源大手笔的“成果”&#;国有民办的诸多既得利益者&#;总以各种方式&#;维系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在政府变革学校办学性质过程中&#;一直有不少学者反对与质疑&#;但“不合理”行为依旧高调推进&#;反对之声被政府以“这是在进行教育改革探索”为由而打发回来。对于这些不合理行为&#;在过去&#;我们只能批评指责&#;但却无法追究责任&#;无法把“不合理”变更学校得到的不合理收入&#;列为乱收费——实际上就是政府助长、公开的乱收费——并让其退还给学生&#;但在今天&#;却不一样了——至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不一样了。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一所好的初中&#;在“公办”性质下&#;无法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但亮出“民办”的旗号&#;就可以“名言正顺”地收取每学年高达万元的学费。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笔者认为&#;这被一些地方教育部门称为的“改革”与“盘活教育资源”之举&#;在过去是不合理&#;而在今日则是不合法&#;应该进行彻底清理。“胆子小一些”的地方&#;则用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等方式&#;靠着原有国有教育资源的大树&#;大发“教育财”——政府对外宣称的是&#;以此获取更多教育经费&#;以改变薄弱学校&#;可我们看到多少薄弱学校被改变、提升了呢&#;不合理之三在于&#;变更后的公立学校&#;左右逢源&#;制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这些名义上民办的学校&#;除了校园、校舍是国家拥有外&#;实则还继续享受国家的教育投资&#;而所有的教师也拿着国家工资&#;民办这一概念说白了&#;就是一高收费的幌子。享有如此待遇的学校&#;老师待遇自然颇高&#;教育质量也得以强势保持&#;家长和学生趋之所骛&#;其他的公立学校则日益衰败&#;而真正的民办学校&#;在左右逢源的“国有民办”面前生存空间十分狭窄。另一方面&#;近年来出于教育均衡发展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择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办的学校&#;国有民办不在此列——最好的学校可以择生&#;这一禁择令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作为被政府标榜教育改革业绩、盘活教育资源大手笔的“成果”&#;国有民办的诸多既得利益者&#;总以各种方式&#;维系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在政府变革学校办学性质过程中&#;一直有不少学者反对与质疑&#;但“不合理”行为依旧高调推进&#;反对之声被政府以“这是在进行教育改革探索”为由而打发回来。对于这些不合理行为&#;在过去&#;我们只能批评指责&#;但却无法追究责任&#;无法把“不合理”变更学校得到的不合理收入&#;列为乱收费——实际上就是政府助长、公开的乱收费——并让其退还给学生&#;但在今天&#;却不一样了——至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不一样了。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之所以说其在过去为不合理&#;是因为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法律条文&#;“国有民办”的办学&#;就是“以某种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应该属于“非法”&#;所有这些学校应该完全无条件重回国有性质&#;并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但笔者发现&#;新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近半年&#;各地处理这类学校的行动并不积极。一些地方政府还在研究考虑之中。不知道这种考虑研究还需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法律会不会在这研究考虑中成为一纸空文。1986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对这类由政府改变学校办学性质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没规定&#;并不表明&#;政府变更学校的办学性质&#;利用国有教育资源去生财的做法就妥当。至少有三方面“不合理”。“胆子小一些”的地方&#;则用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等方式&#;靠着原有国有教育资源的大树&#;大发“教育财”——政府对外宣称的是&#;以此获取更多教育经费&#;以改变薄弱学校&#;可我们看到多少薄弱学校被改变、提升了呢&#;不合理之三在于&#;变更后的公立学校&#;左右逢源&#;制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这些名义上民办的学校&#;除了校园、校舍是国家拥有外&#;实则还继续享受国家的教育投资&#;而所有的教师也拿着国家工资&#;民办这一概念说白了&#;就是一高收费的幌子。享有如此待遇的学校&#;老师待遇自然颇高&#;教育质量也得以强势保持&#;家长和学生趋之所骛&#;其他的公立学校则日益衰败&#;而真正的民办学校&#;在左右逢源的“国有民办”面前生存空间十分狭窄。另一方面&#;近年来出于教育均衡发展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择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办的学校&#;国有民办不在此列——最好的学校可以择生&#;这一禁择令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作为被政府标榜教育改革业绩、盘活教育资源大手笔的“成果”&#;国有民办的诸多既得利益者&#;总以各种方式&#;维系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在政府变革学校办学性质过程中&#;一直有不少学者反对与质疑&#;但“不合理”行为依旧高调推进&#;反对之声被政府以“这是在进行教育改革探索”为由而打发回来。对于这些不合理行为&#;在过去&#;我们只能批评指责&#;但却无法追究责任&#;无法把“不合理”变更学校得到的不合理收入&#;列为乱收费——实际上就是政府助长、公开的乱收费——并让其退还给学生&#;但在今天&#;却不一样了——至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不一样了。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不合理之一在于&#;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产品&#;对于国家出资举办的公立学校&#;更应该体现这一公益属性。但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领导集体讨论等貌似“合法”的程序&#;让国有的教育资源“民营化”&#;授予其收取高额学费的“权力”&#;这实际上背离了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把教育机会完全商品化&#;赚取老百姓的血汗钱&#;某种程度上说&#;做出这样的举止&#;是一些官员完全不顾教育发展&#;昧着良心办事。不合理之二在于&#;被变更的公立学校&#;大都拥有最优质的教育资源&#;而正是凭借着优质教育资源&#;才可能顺利“转制”成功——老百姓渴求优质教育资源的心情迫切&#;自然肯花高价送孩子来读书。在过去一段时间中&#;一些地方政府&#;就有这样的话&#;说一些好学校是守着金饭碗讨饭吃&#;言外之意是&#;“稍微有市场意识”&#;就可以靠金子招牌和办学实力&#;赚大钱。这种思维是变更办学性质的原动力。于是&#;在一些地方&#;几乎好的小学、初中一夜之间全部“国有民办”&#;全部统一步调高收费&#;而另外一些“胆子小一些”的地方&#;则用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等方式&#;靠着原有国有教育资源的大树&#;大发“教育财”——政府对外宣称的是&#;以此获取更多教育经费&#;以改变薄弱学校&#;可我们看到多少薄弱学校被改变、提升了呢&#;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法律条文&#;“国有民办”的办学&#;就是“以某种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应该属于“非法”&#;所有这些学校应该完全无条件重回国有性质&#;并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但笔者发现&#;新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近半年&#;各地处理这类学校的行动并不积极。一些地方政府还在研究考虑之中。不知道这种考虑研究还需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法律会不会在这研究考虑中成为一纸空文。不合理之三在于&#;变更后的公立学校&#;左右逢源&#;制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这些名义上民办的学校&#;除了校园、校舍是国家拥有外&#;实则还继续享受国家的教育投资&#;而所有的教师也拿着国家工资&#;民办这一概念说白了&#;就是一高收费的幌子。享有如此待遇的学校&#;老师待遇自然颇高&#;教育质量也得以强势保持&#;家长和学生趋之所骛&#;其他的公立学校则日益衰败&#;而真正的民办学校&#;在左右逢源的“国有民办”面前生存空间十分狭窄。另一方面&#;近年来出于教育均衡发展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择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办的学校&#;国有民办不在此列——最好的学校可以择生&#;这一禁择令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作为被政府标榜教育改革业绩、盘活教育资源大手笔的“成果”&#;国有民办的诸多既得利益者&#;总以各种方式&#;维系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在政府变革学校办学性质过程中&#;一直有不少学者反对与质疑&#;但“不合理”行为依旧高调推进&#;反对之声被政府以“这是在进行教育改革探索”为由而打发回来。对于这些不合理行为&#;在过去&#;我们只能批评指责&#;但却无法追究责任&#;无法把“不合理”变更学校得到的不合理收入&#;列为乱收费——实际上就是政府助长、公开的乱收费——并让其退还给学生&#;但在今天&#;却不一样了——至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不一样了。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法律条文&#;“国有民办”的办学&#;就是“以某种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应该属于“非法”&#;所有这些学校应该完全无条件重回国有性质&#;并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但笔者发现&#;新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近半年&#;各地处理这类学校的行动并不积极。一些地方政府还在研究考虑之中。不知道这种考虑研究还需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法律会不会在这研究考虑中成为一纸空文。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法律条文&#;“国有民办”的办学&#;就是“以某种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应该属于“非法”&#;所有这些学校应该完全无条件重回国有性质&#;并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胆子小一些”的地方&#;则用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等方式&#;靠着原有国有教育资源的大树&#;大发“教育财”——政府对外宣称的是&#;以此获取更多教育经费&#;以改变薄弱学校&#;可我们看到多少薄弱学校被改变、提升了呢&#;不合理之三在于&#;变更后的公立学校&#;左右逢源&#;制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这些名义上民办的学校&#;除了校园、校舍是国家拥有外&#;实则还继续享受国家的教育投资&#;而所有的教师也拿着国家工资&#;民办这一概念说白了&#;就是一高收费的幌子。享有如此待遇的学校&#;老师待遇自然颇高&#;教育质量也得以强势保持&#;家长和学生趋之所骛&#;其他的公立学校则日益衰败&#;而真正的民办学校&#;在左右逢源的“国有民办”面前生存空间十分狭窄。另一方面&#;近年来出于教育均衡发展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择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办的学校&#;国有民办不在此列——最好的学校可以择生&#;这一禁择令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作为被政府标榜教育改革业绩、盘活教育资源大手笔的“成果”&#;国有民办的诸多既得利益者&#;总以各种方式&#;维系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在政府变革学校办学性质过程中&#;一直有不少学者反对与质疑&#;但“不合理”行为依旧高调推进&#;反对之声被政府以“这是在进行教育改革探索”为由而打发回来。对于这些不合理行为&#;在过去&#;我们只能批评指责&#;但却无法追究责任&#;无法把“不合理”变更学校得到的不合理收入&#;列为乱收费——实际上就是政府助长、公开的乱收费——并让其退还给学生&#;但在今天&#;却不一样了——至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不一样了。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但笔者发现&#;新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近半年&#;各地处理这类学校的行动并不积极。一些地方政府还在研究考虑之中。不知道这种考虑研究还需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法律会不会在这研究考虑中成为一纸空文。 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法律条文&#;“国有民办”的办学&#;就是“以某种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应该属于“非法”&#;所有这些学校应该完全无条件重回国有性质&#;并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但笔者发现&#;新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近半年&#;各地处理这类学校的行动并不积极。一些地方政府还在研究考虑之中。不知道这种考虑研究还需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法律会不会在这研究考虑中成为一纸空文。 来源:()-应该彻底清理鈥湽忻癜焘澭bqxiong_新浪博客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