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特稿,勿转 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7月20日《中新网》) 就在不久前,84岁的陈必洪被列车撞死,铁路部门仅给付700元补偿金,这起赔偿引来了社会各界一片质疑声。而据了解,全国铁路平均每天发生路外伤亡事故40余起,铁道部门均按28年前的赔偿标准来赔。社会生活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赔偿标准为何不能与时代同步? 这个尴尬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1979年铁路部门的自我规定,所以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尤其是赔偿事故受害人还包括消失已久的粮票,更说明该规定的不合时宜。更重要的是,1979年代的中国社会,法治观念还存在着集体性的无意识淡漠,中国法治进程只能算是刚刚起步。所以,无论从法的角度还是从权利的视野,这纸老旧的规定都濡染了当时普遍存在的权力凌驾权利,行政命令决定一切的特点,也就是说,《规定》实际上把铁路产生的所有伤害结果,都归咎到行人违法造成的,即使行人在铁轨以外所造成的伤害结果,铁路部门也能全部免责。 人们虽然无法苛责时代,但是从客观上讲,铁路部门过于强调了铁路硬件的建设和市场利益的追求而忽略了软件的同步跟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京九铁路、南昆铁路、青藏铁路世人瞩目,宝中、兰新等一大批干线铁路相继建成。有资料表明,1979年至2006年我国铁路建设投资年均增长150亿元,是改革开放前30年铁路建设投资的8倍。经过几次提速,中国初步形成了铁路高速运行网络。与之同时,铁路票价涨幅也高达数十倍。然而在软件上,铁路提供给乘客的服务质量是难以让人满意的,近年来春运凸显出来的诸多问题足以证明,中国乘客连基本的一票一座的基本要求也做不到。而法治更新的滞后和缺乏主动的与时俱进思维更使得中国铁路软硬件不协调的矛盾彰显出来。 公众的呛声和血淋淋的法治瑕疵,终于唤醒了铁路部门迟到的法治正义。可以预料,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使刻舟求剑的老“规定”打入不堪回首的历史档案,也将使不幸遭遇铁路事故的公民享受“涨价”的赔偿。 从法治的原则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格高于原来老旧的规定,是和民法衔接较好的一部部门规章。《民法》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则明确限定了“损害范围”:“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言,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也契合当前公众生活的现实。因为当前矿山事故的矿工死亡的赔偿额大约20万元左右。尤其该条例增加了保险性的附加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既保证了该条例在时空上的延伸从而确保该条例不会重陷“过时”的怪圈,也赋予了更多人性化色彩。 铁路部门摒弃不合时宜的法令条规,与时俱进地适应法治时代的要求,纵然迟滞了些,也是值得肯定的。这意味着中国铁路运营从权力主导化、利益垄断化、偏重硬件化建设还是向法治保障化、权利人性化和软硬件谐和共进的方式转变。“铁老大”正在升华为和乘客建立新型的平等契约关系的平等主体。 公众关心的现实问题是,在新法和旧规衔接的空档期公民遭遇的人身伤害,铁路部门该如何救济?是延续老旧规定的不当赔偿还是在宁愿将这段时间空置为法治真空期,转而以公共德治的人道主义原则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良法的提前性补偿。这将考验铁路部门法治素养和公德同情心。需要说明的是,铁路部门仅仅依靠法治的更新也是不够的,其实也可以借鉴高速公路设置封闭避险和消除铁路周围的环境潜在因素着手,最大限度地将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人命大于天,这是公民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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