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在香港浸会大学举办的粤港澳高等教育发展计划座谈会上深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忠表现“深圳将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交深圳市人大审议避免政府直接与学校打交道会造成的行政干预实现大学自治。”(中国青年报11月13日)深圳市的做法无疑存在“开创意义”不但明确新建的南方科技大学将根据《大学章程》这一法律文本自主办学还明确《大学章程》提交人大立法审议。如果《南方科技大学章程》由深圳人大审议通过这将是我国高校第一部真正意思的大学章程。可是这样的“首创”也同时表明我国高等教育依法治教的为难。1999年1月实施的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该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范围、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情势、内部管理体制、经费起源、财产和财务轨制、举行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责任、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我国所有高校在成立之初就应当都有章程这在国外大学被称为是大学的宪章。也就是说深圳在举办南方科技大学之初就确定其章程乃依法行事罢了。而深圳将制订《南方科技大学章程》却成为了消息原因是在《高等教育法》实施10年之后的今天明确有《大学章程》的不过多少家——2005年12月,吉林大学通过《吉林大学章程》学校宣布新闻时称“率先”在国内高校中推出大学章程2006年4月上海交大发布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章程》2008年11月7日在香港浸会大学举办的粤港澳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座谈会上深圳市委宣扬部副部长吴忠表示“深圳将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交深圳市人大审议避免政府直接与学校打交道会造成的行政干涉实现大学自治。”(中国青年报11月13日)育教学等自主权时学校及其教育者、受教育者可提出揭发、申诉人大机构组织独立考察委员会调查政府行政干预办学事件并对政府部门或当事官员严正问责。假如没有这样的问责制度学校真实 未审难以防止在与政府直接与打交道时受到行政干预而无处申诉。《高级教育法》未得到落实就是前车之鉴在这部法律中竟然没有常见的“法律义务”内容仅仅在第八章“附则”中有“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背教育法规定的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么一条。如果深圳制定的《南方科技大学章程》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大学自主权被政府侵犯设破明白的接济机制那么我们能够期待南方科技大学真能做到自治与此同时这也可为《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完善供给经验。否则纳入立法程序的大学章程很有可能走不出所有上位教育法的宿命。 深圳市的做法无疑具备“开创意义”岂但明确新建的南方科技大学将依据《大学章程》这一法律文本自主办学还明确《大学章程》提交人大立法审议。如果《南方科技大学章程》由深圳人大审议通过这将是我国高校第一部真正意义的大学章程。 可是这样的“开创”也同时表明我国高等教育依法治教的尴尬。1999年1月实行的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主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治理体系、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力、任务、章程修正程序等事项。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我国所有高校在成立之初就应该都有章程这在国外大学被称为是大学的宪章。也就是说深圳在举办南方科技大学之初就肯定其章程乃依法行事而已。 而深圳将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却成为了新闻起因是在《高等教育法》实施10年之后的今天明确有《大学章程》的不外几家——2005年12月,吉林大学通过《吉林大学章程》学校发布消息时称“率先”在海内高校中推出大学章程2006年4月上海交大发布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章程》2008年华中师范大学的《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初稿构成学校称正在必定范畴内征求看法力争2008年内公布实施但后来没有下文……而就是这些大学的章程其实也并非真正意义的章程大多属于校内的行政文件并没有通过学校举办者的同级人大机构审议也就难以规定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面临没有法律地位难以落实以及被新任校引导随便更改的问题。 由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早已有的明确规定可却始终不得到实施那么人们不禁担忧《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会不会遭受同样的处境虽有法律明确学校的自治位置但终极却得不到实施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样的担心是非常事实的同样是《高等教育法》实在也早已明确高等学校领有包含“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跟调剂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养打算、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发展迷信研讨、技巧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明交换与配合”、“自主断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员装备”等7项办学自主权可至今这7项自主权无一得到落实。 所以对《南方科技大学章程》来说比立法更主要的是更应该关注怎么落实大学自治。在笔者看来为确保章程的实行有必要在明确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的同时明确对政府部门越权干预学校办学、侵略学校自主办学权利的问责。最合适的方法应是当政府部门越权干预学校招生、学科设置、学术研究、老师教育教学等自主权时学校及其教育者、受教育者可提出检举、申述人大机构组织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政府行政干预办学事件并对政府部门或当事官员严肃问责。如果没有这样的问责制度学校切实难以避免在与政府直接与打交道时受到行政干预而无处申诉。 《高等教导法》未得到落实就是重蹈覆辙在这部法律中居然没有常见的“法律责任”内容仅仅在第八章“附则”中有“对高等教育运动中违反教育法划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这么一条。如果深圳制订的《南方科技大学章程》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大学自主权被政府侵占设立明确的救援机制那么咱们可以等待南方科技大学真能做到自治与此同时这也可为《高等教育法》的订正完美提供教训。否则纳入立法程序的大学章程很有可能走不出所有上位教育法的宿命。来源:()-南方科大章程能走出鈥溗廾澛穑縚bqxiong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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