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星期二

网购治理看法稿赋予平台及协会太多执法权不妥

赋予网购平台及协会太多执法权不妥——给《网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挑挑刺4月2日,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网站登载了《》。大众能够在4月21日之前在工商总局网站或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这是一个十分不错的做法,详细看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公然征求看法》条款,也能看出制订者确切经由了深刻的思考,在多个范畴的标准掌握得很好,做到统筹“增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掩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正当权利”。这值得表彰,值得工信部在制定《电信法》和推行手机实名制、网络实名制前学习。好话说完了,下面进入挑刺阶段:(注:这里只对实施可能有不利影响、或有问题的“求实”条款发问题,至于那些“务实”的条款,“睁一眼闭一眼”放过)1.第一条,“依据《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德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既然都根据了各种更有威望的法律法规,似乎不是“管理暂行方法”,而是实行细则。2.第九条,“勉励、支撑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树立网络诚信系统。增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誉建设。”简略说,就是激励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这在“管理措施”里呈现,分歧适,行业协会应该是自发的机构,不应该赋予行业管理颜色,更不应将协会视为一级的政府职能部门。3.第十条,第二十条,已工商登记的网点应公示,未登记的个人卖家应向平台提供商提供真实的信息,平台厂家应核实商家信息,分类合理,交易能追溯,很好。但第二十条,仿佛三处欠妥:(1)平台服务提供商不具备细分“天然人”、“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能力。(2)“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前提”和““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并不一致,平台应该放行的是后者。(3)“真实的信息”应有明白的断定尺度和可执行的依据。4.第十五条,明确了经营者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任务以及“凭证”或“单据”的效率,挺好。但对“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包括的起码内容有明确表现。5.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平台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和其余相干信息利用的限制条款,很好。但第四十一条,“违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忠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占个人信息的行动已经实施,还“责令限期改正”好像欠妥。6.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应用网络技巧手段或者载体,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贸易信用、商品名誉以及侵略权力人商业机密等不合法竞争行为。”,制约过窄,不管是利用“网络技术手腕或者载体”,还是其他“手段或者载体”,都“不得”才对。7.第二十一条,“供给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定)”,合同(协议)应明确容许电子版及格局条款。8.第二十三条,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宣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讨监把持度,发明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该及时采用办法制止,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呈文”,禁止如果生效且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一些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无意识“越线”行为,假如一经提示立刻矫正,不应该再向管理部门讲演。9.第二十四条,“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平台服务商不完整具备证实权利人提交证占有效的才能。10.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置商品或者接收服务,产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花费者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可能造成借消费者之名窃取“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的负面效应,与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划定有抵触。11.第三十一条,“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构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历和个人实在身份信息,签署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载其上网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既不资格,也没有能力,按此规定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更公道的处理是,独破网店由独立网店所在地工商部门治理,在平台上开设的网店由平台服务提供者管理。12.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好像不应当有那么多执法机构有权“依法责令通讯管理部门临时屏蔽或者结束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既然是依法,就应该由专门的法律执行部门去实施,其他管理机构,都应该较有存在强迫力的法律履行部门去实施。13.第三十六条,守法行为的处罚次序“网站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概念不明确,上文为平台提供者、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没有“网站”。14.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并未明确阐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店的管理范畴,是当地的经营者、当地的网店、当地的平台,仍是其他?15.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有比“网络商品经营者”跟“网络服务经营者”更严厉的硬性限度。16.处罚分网络处分(更多是封闭网店之类)和线下处罚(包含罚款等),如果平台提供商不提供资金流转的话(如交给第三方网络银行处置),平台提供商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很难异地有效执法。如果是独立网店的话,网店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分更难执法(除请求电佩服务提供商关闭网店、断网等外)。本规定未能防止网店开设者“骗一次换一个网店”的行为。相关:2010年01月29日: 2009年11月03日: 2010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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